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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2********,壮族,本科毕业,柳州市柳江**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住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柳州市柳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口时,看到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停放在停车位里,该电动车未锁大锁,钥匙插在电动车上,后黄某某将电动车开到柳州市柳江**局停车棚里停放。次日,黄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局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被查获。经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40元。案发后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222****

2.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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