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桂林市七星区**洲**号**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村委**村**号)。2002年6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桂林市叠彩区**乡**村村口旁一出租房一楼,看见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银灰色小飞哥牌动车(价值人民币1627元)未锁机头锁和大锁,遂将该车推至房屋外并使用工具接通电源,后驾驶该车至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2020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花园附近一出租房一楼,使用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秦某某的一辆蓝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后将该车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3、2020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一楼,使用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灰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后将该车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4、2020年4月2日凌晨1时、3时许,被告人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一楼,使用相同的方式分别盗走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紫红色冠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65元)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位美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1元),后因电量不足,两车均被被告人黄某某遗弃于桂林市七星区跑马场。
5、2020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一楼,使用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黑色立驱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后将该车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6、2020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一楼,使用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潘某某的一辆钛紫色合美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11元),后将该车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7、2020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一楼,使用相同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的一辆黑灰色小飞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8元),后因电量不足,该车被被告人黄某某遗弃于桂林市七星区跑马场。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作案7次共盗窃电动车8辆,总共价值人民币11392元。
2020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桂林市七星区六狮洲路口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从其身上扣押作案工具剪刀1把,十字螺丝刀1把,8mm L形小型套筒1把,T形小型套筒1把、L形六角扳手1把,破锁万能钥匙1把,手电筒1把,打火机1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送货单、收款收据、销售凭证单、收据、现场方位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作案工具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 被害人赵某某、秦某某、彭某某、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潘某某、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作案视频监控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佳佳
检察官助理 何前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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