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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5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钦州市钦南区**广场**美发店欲剪头发,当其看到梁某某放在该店摇篮处的一台iphone 6 plus手机时,即趁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

被告人黄某某将盗得的手机出卖给**手机店的袁某某,得款85元。

经物价鉴证,梁某某被盗iphone 6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等物证和书证;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失主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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