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骑电动车路过隆安县丁当镇丁当村兰劳屯李某某加水站时看到有一辆宗铃牌电动车正在充电,电动车上插着钥匙且无人看管,便想将该车偷走,其将自己的电动机停放在加水站充电后随即将宗铃牌电动车骑至隆安县丁当镇华岳村高屯附近停放,后其徒步返回加水站欲取回自己的电动车时被当场抓获。经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在价格认定标的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价值为人民币2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劳唐慨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文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文鲜

2020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