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廉江市**镇**村一住宅门前,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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