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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8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0019********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区,现住德江县玉水街道**社区**路口。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德江县玉水街道时代上层小区盛世嘉年华KTV楼下,采取撬门方式进入盛世嘉年华KTV楼下罗某某家开的盛世名烟店内,将店内价值人民币27890元的香烟盗走,所盗香烟被其吸食或赠与他人。

2019年03月0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德江县城北时代上层小区“回家吃饭”餐馆楼下,采取撬门方式进去被害人黄某家开的美宜家便利店内,将店内价值人民币27053元的烟、酒和现金1600余元盗走。

2019年O8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德江县玉水街道时代上层小区优购便利店,采取敲门市部的方式进入毛某某家开的优购便利店内,将店内价值人民币6799元烟、酒和现金2600余元盗走。当日12时许,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德江县玉水街道黑沙坝安某某家一楼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扣押其在毛某某店内盗窃的烟酒及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文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罗某某、黄某、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8.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方式进入他人门店内盗窃价值人民币61742元的财物和现金42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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