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2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紫色二轮电动车去往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广场**店,向店主即被害人卢某某假意表示购买手机,在查看两部手机的过程中,趁卢某某转身招待其他客人的时候,将查看的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9.3元)放入口袋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于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路**巷**号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强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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