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2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紫色二轮电动车去往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广场**店,向店主即被害人卢某某假意表示购买手机,在查看两部手机的过程中,趁卢某某转身招待其他客人的时候,将查看的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9.3元)放入口袋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于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路**巷**号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强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