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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锡**纹身店工作,住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户籍地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居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0年7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0年12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11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王凤民、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盗窃电动车内电瓶,窃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4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钢铁店铺门口非机动车停车位上,采用掀坐垫、剪电线的手法,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昌马牌电动自行车内的天能牌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56元。

2.202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无锡市**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内的一家门面门口,采用掀坐垫、剪电线的手法,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自行车内的超威牌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784.48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核查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制作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媛媛

                              2021年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于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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