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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期**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昭宗水库旁,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并携赃潜逃。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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