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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现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街道**2区**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以拉车门的方式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实施盗窃3次,窃得香烟、现金等物,合计价值1 022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程某某停放着的浙AE****车内现金22元;

2.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弄**幢**号边,以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着的浙AK****车内软壳阳光利群香烟8包(价值280元)、现金200元;

3.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弄**幢**号门口,以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着的浙A5****车内软壳中华香烟4包(价值280元)、硬壳中华香烟5包(价值225元)、现金15元。

案发后,涉案的利群香烟4包及中华香烟9包、现金15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程某某22元、徐某某38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原处候审(187********);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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