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根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经根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根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根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共实施20次盗窃行为:
1.2019年2月10日,黄某某进入位于根河市明珠小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行的自助服务厅,为实施盗窃行为持撬棍将自动取款机的电子屏砸坏,因无法进一步破坏自动取款机,机内的252700元人民币未被盗出。
2.2019年2月24日,黄某某进入崔某某家位于根河市**区**巷**号的平房实施盗窃,盗窃了一条中华烟、九盒细支南京烟、八盒细支凤凰烟。
3.2019年3月23日20时50分至24日9时间,黄某某进入高某某经营的位于根河市******的彩票站实施盗窃,窃得5.7元人民币、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刮刮乐若干张。
4.2019年6月11日20时45分至12日9时间,黄某某进入高某某经营的位于根河市******的彩票站实施盗窃,窃得刮刮乐若干张。
5.2019年3月23日21时至24日9时30分间,黄某某进入常某某经营的位于根河市******的彩票站实施盗窃,窃得2800元人民币。
6.2019年5月5日18时30分至6日8时间,黄某某进入根河市**烟酒行实施盗窃,窃得1700元人民币、软中华烟6条、软玉溪烟4条、身份证两张。
7.2020年年初,黄某某进入刘某某家位于根河市**巷**号的平房实施盗窃,窃得一把红色木把扁头螺丝刀,吃了两个面包。
8.2019年7月末,黄某某进入根河市**商店实施盗窃,窃得软中华烟2条、硬中华烟2条、软玉溪烟2条、硬币99.5元。
9.2020年2月份,黄某某用螺丝刀撬开北面窗户进入胡某某家位于根河市**街**胡同**号的平房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
10.2020年2月份,黄某某进入敖某某家位于根河市**路**巷**号的平房实施盗窃,窃得孔雀牌手表一块,吃了地瓜干、月饼、大枣若干。
11. 2020年2月份,黄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曲某某家位于根河市**街**号的平房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
12.2020年2月份,黄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郭某某家位于根河市**街**号的平房实施盗窃,窃得充电宝一个。
13.2020年2月份,黄某某从侧门翻入院内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矫某某家位于根河市**北路**号的平房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
14.2020年2月份,黄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周某某家位于根河市**路**北巷**号的平房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
15.2020年2月份,黄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陈某某家位于根河市**路**巷**号的平房实施盗窃,吃了方便面一桶。
16.2020年2月份,黄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张某某家位于根河市**街**胡同**号的平房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
17.2020年2月份,黄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李某甲家位于根河市**区**巷**号的平房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
18.2020年2月份,黄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潘某某家位于根河市**区**巷**号的平房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
19.2020年2月份,黄某某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巩某某家位于根河市**区**巷**号的平房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
20.2019年7月31日00时至00时30分之间,黄某某进入常某某经营的位于根河市******的彩票站实施盗窃,盗窃了刮刮乐若干张。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既遂的物品经价格认定为10095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既遂的现金合计为4605.2元人民币,盗窃自动取款机内252700元人民币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高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并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根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宝玲
检察官助理:李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根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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