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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句容**区**自然村草莓大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句容**区、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盗窃作案8起,窃得各种款式内衣、内裤共计19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句容**区**城**栋**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丁某某晾晒的格琳娜牌银灰色女式内衣2件,未核价。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句容**区**城**栋**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丁某某晾晒的格琳娜牌黑色女式内衣1件,未核价。

3.2020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戎某某家门口,窃得戎某某晾晒的夏娃牌黑色女式内衣1件、格琳娜牌淡蓝色女式内裤1条。未核价。

4.202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句容**区**城**栋**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丁某某晾晒的格琳娜牌黑色女式内衣2件,未核价。

5.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句容**区**城**栋**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丁某某晾晒的格琳娜牌蓝色女式内裤1条,未核价。

6.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句容**区**城**栋**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丁某某晾晒的半岛铁盒牌黑色女式泳衣1套、格琳娜牌黑色女式内裤2条、猫人牌棕黄色女式内裤1条、伊维斯牌白色女式内裤1条、安莉芳牌肉色女式内裤1条、淡紫色华歌尔牌女式内裤1条。未核价。

7.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句容**区**自然村**号向某某家门口,窃得向某某晾晒的幸福狐狸牌乳胶色女式内衣1件、舒雅牌粉红色女式内裤1条。未核价。

8.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句容**区**城**栋**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丁某某晾晒的格琳娜牌红色女式内衣1件,未核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370元,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收条、谅解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戎某某、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5.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美菊

检察官助理:冒李冀

2020 年 9 月 23 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5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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