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镇**小区打扫卫生时,发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该小区**号楼楼下的苏F8****号汽车的副驾驶车窗未关,遂利用打扫卫生的铲子从该车后座窃得红色女士拎包1个,内有被害人彭某某的身份证、建设银行卡、1根润唇膏等物品。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持窃得的建设银行卡至本市**镇**路与**路交叉路口中国建设银行** 支行ATM取款机处,输入银行卡背面书写的密码从ATM机取现人民币20000元。后黄某某将窃得女士拎包以及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润唇膏等物品丢弃。
案发后,启东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搜查扣押到赃款18900元人民币,黄某某的家属主动退赔1100元人民币,均已发还被害人彭某某。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常驻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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