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5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玉溪市**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 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厂内宿舍,采用输入微信支付密码转账的方式,连续窃得被害人郭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4000元、3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明细查询单等;
2.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沐惠娟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0年7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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