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村**号。201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东区西南角停车场,使用石块将张某某的白色吉利远景X6型汽车(车牌号冀R*****)副驾驶车门玻璃砸碎,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0元、中兴牌手机一部、硬中华香烟两条及丝芙兰礼金卡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1月24日7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市政府格林豪泰停车场,使用石块将李某某的白色现代汽车(车牌号鲁H*****)左后侧玻璃砸碎,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2019年11月30日12时3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步行街第四大街北外街万隆珠宝门口路边,使用改锥将杨某某的金色宝骏730型汽车(车牌号冀R*****)右侧副驾驶玻璃撬碎,窃得黑色女士单肩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经认定,上述三辆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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