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组,捕前无固定住所。2014年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趁龙某某打麻将之机,使用龙某某的手机,利用其事先掌握的微信转账密码从被害人微信钱包中转走1300元,后逃逸。被告人黄某某称该钱款取现后还了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被害人龙某某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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