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小燕,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区**村**楼**单元**室,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街**家属院。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8日因吸毒被长葛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小燕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黄小燕窜至长葛市长社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宇龙广场东门南自行车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2019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黄小燕窜至长葛市建设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乐福超市西门自行车停车场南侧,将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红色王野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小燕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陈述;
3、视听资料; 4、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小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小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附:
1. 被告人黄小燕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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