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1********,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9月、2009年7月先后被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因犯抢劫罪,2011年6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6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2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董某某(在逃)窜至本市**街道,由被告人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卡片插锁开门,首先进入**社区**安置区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张家1600元现金和一台******的手机盗走;然后又来到**社区**大道**站,同样由被告人黄某某插锁开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王家放在床头的OPPOA59、VIVOX21、VIVOV66三台手机和1700元现金盗走。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盗窃来的4台手机以3000余元的价格卖到了长沙市宝南街二手手机收购市场,并分给了董令芝1000余元赃款。后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四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0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良正
检察官助理:陈佩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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