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乐清市**镇**村。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进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乐清市**公寓**室的美容店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再次进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乐清市**公寓**室的美容店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2020年5月15日,黄某某因上述二次盗窃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3、2020年8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乐清市**小区岗亭内,窃取被害人虞某某一个内有价值206.5元的香肠、年糕等物品的快递包裹。
202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乐清市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淘宝支付交易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秉旺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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