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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门**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拱墅区上塘路延伸段**工地,盗窃工地内的电线,后在当日12时许,以人民币415元的价格销赃至本市拱墅区**路杭州市**回收站;

同年1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至上述工地盗窃电线,后在当日12时许,由庞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至上述回收站,赃款二人平分;

同年1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至上述工地盗窃电线,后在当日12时许,二人以人民币714元的价格销赃至上述回收站,赃款二人平分。

同年12月12日下午,民警在本市拱墅区上塘路延伸段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后追回被盗电线51斤(价值人民币510元)并发还被害单位。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单位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于某某、颜某某、叶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搜查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琴芳

检察官助理:童晨曦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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