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25号
被告人黄启平,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在深无固定住址。2012年4月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7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启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19许,被告人黄启平在深圳市南山区**地铁C出口处,盗窃被害人范某某爱玛牌电动车原装电池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7.2元。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黄启平在深圳南山区**地铁C出口处,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台铃牌电动车原装电池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6元。
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黄启平在南山区**地铁C出口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台铃牌电动车原装电池一块。
被告人黄启平盗窃三块电池卖给一路人,共卖得人民币200多元。2020年4月14日晚上21时许, 公安民警在宝安区自由路87号悦佳旅馆405房间将黄启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启平的供述;4.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0557号、10573号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视频截图及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启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启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启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青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启平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贰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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