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社区**路**号**工业园**栋**楼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戴着帽子、口罩、手套并打着伞遮挡面部,来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先从厂长办公室拿走公司成品仓库钥匙,后利用钥匙进入成品仓库,将公司的K4B4G1646E-BYKO型集成电路两包共2000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6640元)放入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盗走。黄某某将赃物带回住处后,又感到后悔并起意退赃。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戴着帽子、口罩、手套并打伞遮挡面部来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将之前盗得的全部集成电路放回了该公司成品仓库,此时被告人黄某某的行迹被该公司员工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黄某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集成电路实物图及指认,作案用帽子、口罩等实物图及指认;2.书证: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龚冰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赃物已归还被害公司。
6. 作案工具帽子、口罩、背包、螺丝刀等一批暂扣于镇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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