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会**街。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本市福田区**大厦**房。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上进行绑定注册。2018年10月21日10时许至22日1时许,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2982. 47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授权书、营业执照、个人注册材料及恶意消费记录、恶意透支及取得结算款原理、注册及交易流程、涉案银行卡流水信息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的欧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七个月以上二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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