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送快递时,途径该小区**房时,发现房门是开的,于是黄某某趁机溜进房间内,并盗走林某某的一部苹果牌7手机,得手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89元;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涵睿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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