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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14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0月8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毒,2015年3月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9月7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毒,2020年4月3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强制戒毒二年;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枝江市城区共盗窃四次,盗窃自行车四辆,合计价值人民币144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9号供销社东南侧金苹果幼儿园小区一居民楼梯间内盗窃王中发所有一辆黑白相间的“捷安特牌”型号为ATX770D自行车,以50元的价格卖给枝江市宝筏寺轮渡边的过路人,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46元。

2.2020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大道104号水利局4栋一单元楼梯间处盗窃胡桂柏所有的一辆蓝色“上海佳能牌”自行车,以30元的价格卖给马半路菜市场修自行车的孙世军,后被扣押返还,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元;

3.2020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省化生活区72栋二单元楼梯间盗窃陈忠民所有的一辆蓝色的“上海凤凰晟象牌”女士两轮自行车,以40元的价格卖给孙世军,后被扣押返还,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8元;

4.2020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实验中学家属院内盗窃余家会所有的一辆蓝白相间的“上海凤凰晟象牌”弯梁自行车,以40元的价格卖给修自行车师傅某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说明、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孙某乙、某某某证言;3.被盗主陈忠民、胡桂柏、王中发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枝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上海凤凰晟象牌等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枝江市公安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枝江市**街**村**组,联系电话:1876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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