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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山西边**处,将被害人高某某饲养的鸡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大队**处,将被害人唐某某饲养的鸡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湾**号、**湾**号处,分别将被害人周某甲、被害人向某某饲养的鸡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集**号处,将被害人张某某饲养的鸡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湾**号处,将被害人冉某某饲养的鸡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湾**号、**湾**号处,分别将被害人黄某甲的20余只鸡、被害人周某乙饲养的20余只鸡盗走。被告人黄某某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41只鸡(价值人民币2580.8元)。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3.证人钱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视频侦查报告;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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