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现住蓝山县**楼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嘉禾县**路“御足阁”店门前,见停放的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未上锁,遂起歹意,上前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镇**村村委**附近路段,将三轮摩托车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陌生老头,所得赃款被花费掉。经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90元。
2、2018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嘉禾县城嘉禾大市场D栋30号“好艺装饰”店门前,见停放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未上大锁,遂起歹意,上前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乡路段,将三轮摩托车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中年陌生男子,所得赃款被花费掉。经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