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7********,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乡**路**号。198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湘潭市湘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作案共计三次,被盗财物价值合计2725.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内科1号楼2楼7—9床病房,盗走童某某一台华为mate8手机、刘某某一台华为nove4E手机,两台手机销赃得款340元。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mate8手机价值540元,被盗华为nove4E手机价值94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7楼25号病床,盗走周某某的一台OPPOX9007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1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5月1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海鲜大馄饨”餐饮店内,盗走被害人苏某某一个黑色钱包,内有现金1030.5元、身份证等物。案发后被盗钱包及现金120元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婷
检察官助理:谢罗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