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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蔡某某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鱼虾塘养殖鱼虾,于2019年3月17日,蔡某某因经营鱼虾塘的需要,将自己的小车粤G1A****停放在鱼虾塘的休息院子内,并且将现金存放在小车内。

2019年3月21日下午,黄某某发现蔡某某小车的储物箱内存放有现金,为筹集毒资,便产生盗窃的意图。到了2019年3月22日5时许,黄某某独自走近蔡某某的小轿车处,用手拉车门扶手,发现车门上锁着,便在附近处找到1把铁铲,拿起铁铲插入小车副驾驶室的车门缝隙并用力撬压,不能把车门撬开,但将车门玻璃窗的玻璃撬烂了,然后他通过玻璃窗将手伸入车内,从驾驶室的储物箱里偷走了人民币23500元。偷到钱后,他将铁铲丢进附近的水塘内,将现金装入他的左、右裤袋内,然后逃离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盗窃罪,8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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