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于2020年10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7日夜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成纪大道东路湖畔雅居小区对面河堤上,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解放牌货车(甘E*****)主驾驶位车窗玻璃砸毁,盗得车内现金人民币约500元。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窗玻璃价格为211.20元。
2、2020年8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农具厂家属院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的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甘EU****)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毁,盗取车内现金约100元。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窗玻璃价格167.30元。
3、2020年10月11日夜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三十甸子村拥军路口人行道旁,将被害人卜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甘EH****)右侧中门车窗玻璃砸毁,盗取车内现金1000余元。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窗玻璃价格142.00元。
4、2020年10月19日1点多,被告人黄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粮食转运站路边,将被害人南某某停放在此的棕色宝骏730面包车(甘EG****)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毁,未盗得车内财物。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窗玻璃价格192.00元。
5、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33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此的棕色吉利牌轿车(甘EK****)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毁,盗取车内现金70余元。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窗玻璃价格236.00元。
6、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环城北路幼儿园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长安C75越野车(甘A*****)主驾驶位车窗玻璃砸毁,盗取车内现金8000元,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窗玻璃价格304.0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以砸毁车辆玻璃的方式盗窃作案6起,窃得被害人车内财物共计9670元,砸毁的车窗玻璃价值合计1252.50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电信招待所红蜘蛛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敏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款5985元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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