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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街道**村**庄**号,现租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坊**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楼**卢某某住处,爬窗进入房间后,盗走卢某某的1部苹果X手机。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某被盗的1部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365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窜至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街**号连某某家的厨房内,盗走连某某放置在厨房桌面的1部苹果XR手机。案发后,已追回该手机归还给连某某。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连某某被盗的1部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4826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坊**号**楼一出租屋内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航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苹果XR手机相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连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9191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卷宗1册计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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