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东山县**镇**村**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王某某一辆车牌号闽******黑色豪江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88元。
2、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东山县**镇**村**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林某某一辆车牌号闽******大龙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66元。
3、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东山县**镇**村**庄**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潘某某一辆车牌号闽******黑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该车无法鉴定价值。
4、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东山县**镇**村**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唐某某一辆车牌号闽******黑色豪爵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49元。
5、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东山县**镇**村**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佘某某一辆车牌号闽******白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19元。
6、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东山县**镇**村**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贾某某一辆车牌号闽******白色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
7、2020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云霄县**镇**路**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刘某某一辆车牌号闽******灰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96元。
8、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云霄县**镇**村**号巷子,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汤某乙一辆车牌闽E******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40元。
9、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云霄县**镇**村**号,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方某某一辆车牌闽******白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5元。
10、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云霄县**镇**村**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汤某丙一辆车牌闽******黑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79元。
11、2020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云霄县**农场**号后面空地,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盗走了被害人罗某某一辆车牌闽******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52元。
12、202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云霄县**镇**村**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棒等作案工具,欲盗窃被害人汤某丁一辆灰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未挂牌,动机号J3118131),后因将锁撬坏无法启动摩托车,盗窃未遂而逃离现场,该车无法鉴定价值。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诏安县四都镇马城村一民房门口被云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汤某甲等2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汤某丁等12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50514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妙娜
检察官:黄文滨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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