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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室。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卢江宇、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一民房卷闸门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祥龙两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352元)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厦门市同安区建材园附近。

2.2020年10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两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156元)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门口。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赃物已全部被追缴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车辆合格证、收款收据、发票、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提取、扣押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35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全部被追缴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佩琴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924****)。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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