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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村**处石窟,欲盗走被害人林某甲提安装在石窟内的铝质电缆线,因电缆线太重而未搬走。

2.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及“小某某”(另案处理)到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林某甲提安装在石窟内的铝质电缆线若干(无法估价)。

3.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林某甲提安装在石窟内的铝质电缆线若干(无法估价)。

4.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山一石窟,欲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安装在石窟内的铝质电缆线若干(无法估价),被晋江市**镇**村**队员发现并控制住,后被赶至现场处理的民警抓获,现场扣押到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铝制电缆线若干及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电缆线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老虎钳、电缆线、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手机照片截图,工作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甲、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被告人手机内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1、4起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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