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街道**路**号,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月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11月2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攀爬方式进入浦城县**镇**村**号房屋二层楼梯,再步行到该房屋一层店面后门,见钥匙插在门上,便打开店面后门,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1100元人民币以及一个专门用于监控的电脑硬盘。
2、被告人黄某某因难以偿还信用卡欠款(十六万多),萌生到**村**号房屋二楼房屋内盗窃财物的念头,便于2020年10月28日0时20许通过攀爬方式进入浦城县**镇**村**号房屋二层准备盗窃,随后被屋主苏某某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苏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淼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