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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兴城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与男朋友李某甲到葫芦岛市龙港区**号楼**室张某某家中做客之机,盗窃貔貅手串一个,之后黄某某在辛某某的陪同下将貔貅手串卖到葫芦岛市连山区**金店,获赃款1000余元。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与男朋友李某甲到葫芦岛市龙港区**号楼**单元**室董某某家中留宿,第二天董某某、辛某某、李某甲出门留黄某某在家,黄某某盗窃辛某某萧邦手表一块,于2019年3月10日将手表卖给**奢侈品店,获赃款19000元被挥霍。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男朋友李某甲等人到位于龙港区**号楼**单元**室的董某某家中吃饭,董某某将卡地亚手表放在家中客厅茶几处,当日18时许,黄某某联系**奢侈品店冯某某询问卡地亚手表价格,后又约冯某某到**门口取表。在众人吃饭时,黄某某谎称有人给自己送月饼将卡地亚手表盗走,在**门口将卡地亚手表卖给冯某某,获赃款19000元被挥霍。

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两块手表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萧邦手表1块、卡地亚手表1块;微信聊天记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侯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估价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表2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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