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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2********,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蓝山县**乡**楼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2019.12.3”盗窃摩托车,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南省蓝山县**镇**村刘某乙家门口,见刘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未锁龙头锁,遂起歹意,上前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黄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嘉禾县向土市镇行驶时被刘某乙的家人发现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认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5.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7.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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