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固定职业,住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9日18时许至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许昌市魏都区**大道**广场一楼大众服饰区内,盗走该商场正在出售的KATHY&KATE牌卫衣一件、STYIE牌毛衣一件、LemonGirl牌卫衣一件。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三件衣服价值共计263元。
2、2019年11月15时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许昌市魏都区**大道**广场一楼大众服饰区内,盗走该商场正在出售的依生缘牌外套一件。后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208元。
3、2019年11月16时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许昌市魏都区**大道**广场一楼大众服饰区内,盗走该商场正在出售的舒兰牌外套一件、雪龙人牌羽绒服一件。后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两件衣服价值共计917元。
4、2019年12月6日时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许昌市魏都区**大道**广场一楼大众服饰区内,盗走该商场正在出售的羽林逸人牌棉衣一件。后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239元。
5、2019年12月8时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许昌市魏都区**大道**广场一楼大众服饰区内,盗走该商场正在出售的TUHATFEL牌羽绒服一件、XSHOP牌卫衣一件、菲轩牌羽绒服一件,后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三件衣服价值共计1311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衣服已经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某近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衣服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某某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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