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1980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遵义市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被原遵义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被遵义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三年;2019年8月15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山水鸣苑17栋附近,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二轮摩托车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废旧物品回收人员甘某某。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刑事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肆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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