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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某与郭某某(系未成年人)来到重庆市云阳县**街道**宿舍**单元**室内,从一黑色女式双肩包内盗窃现金4000余元。

2020年4月17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滨江路麦卓网吧内将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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