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6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3次盗窃其邻居赵某某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底,被告人黄某某从赵某某家屋外鸡圈里盗走3只鸡。
2.2020年7月10号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扭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赵某某家偏房内盗走1盆猪油和大约3斤面条。
3.2020年7月12号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于采取强行推门的方式进入赵某某家正堂屋内盗走背篼1个、尿素肥44斤和油枯233斤,总价值335.8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聪
检察官助理:章 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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