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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7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单元**室,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201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步行至阿克苏市步行街后进入**专卖店内,趁受害人石某某不备将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荣耀V30牌手机盗走,经过鉴定手机价值3292元。

被告人黄某某随后进入**专卖店内,趁受害人麦某某不备,将其放收银台的一部OPPO A7牌手机盗走,经过鉴定手机价值924元。

被告人黄某某随后进入**专卖店内趁店员田某某整理货物时,将田某某放在收银台钱柜内的3400元现金盗走,因为被店员田某某发现,后将被盗现金扔在地上后逃跑。

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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