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转至本市碑林区兴庆公园北门进水口南侧的卖石膏像的商贩摊位,趁被害人薛某某画石膏像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桌面上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经评估价值3610元)盗走。后公安民警根据兴庆公园内的视频监控录像将黄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检察员:宋晶晶
2016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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