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冒用岑某某微信号,在岑启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岑某某父亲生病住院的虚假信息、照片,并以岑某某的名义向岑某某的微信好友借钱治病,骗取张某某5000元、郑某某2300元、裴某某1200元、夏某某4000元、万某15000元、王某某8000元、朱某某3500元、刘某某3500元,骗取金额共计4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手机1部;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朋友圈截图、聊天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3、证言证言: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万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2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仕辉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
3.涉案物证iPhone手机1部。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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