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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广晟广场钻石KTV二楼使用被害报案人黄某丙的手机帮其扫支付宝二维码借充电宝,趁被害人黄某丙不备,将其母亲黄某丁151*******支付宝账号绑定为亲情号,并通过绑定的支付宝亲情号多次消费,累计盗走被害人黄某丙支付宝资金26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2.现场勘查、现场图;3.被害人黄某丙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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