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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25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3********,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镇**村**号。2017年5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6日、10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我市南朗镇龙某某庭怡晖阁B栋402房,入户盗走被害人欧阳某文的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港币300多元(折合人民币264元)、美元100元(折合人民币683元)等物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珠海市**区***花园*栋*单元***房,入户盗走被害人徐某有的现金人民币5800元、1台笔记本电脑、2部三星牌手机、2包某某香烟,3包硬壳利群香烟、2包软壳利群香烟(均无法核价)等物后逃离现场。

2017年5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二О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3册;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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