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3日将其购买的红色韩田牌电动车(车牌:韶关A****临)以1850元转卖给被害人陆某某。2020年7月4日下午,黄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楼**连锁店门口使用备用钥匙盗走上述电动车。 2020年7月8日,黄某某将上述电动车以1500元抵押给好友车行的店主何某某。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3260元。
2020年7月9日,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在武江区好友车行将被告人黄某某行政传唤至西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退还1500元给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霞
检察官助理 徐彬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房,联系电话:1342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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