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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罪,杨某某、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现暂住广西南宁市安吉区**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20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乡**村**组**号,现暂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县**镇**村**号,现暂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栋**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现暂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北海市银海区**路**别墅区内伺机盗窃,看到被害人蒋某某居住的**栋*楼窗户未关,就沿排水管爬进楼内,从厨房拿菜刀将室内的一个保险柜撬开,将保险柜内共重182.6002克的黄金饰品、共重15.1494克的铂金饰品及项圈、玉手镯等一批物品盗走,后逃离现场返回南宁市。后于2020年10月25日至29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一带将盗得的黄金手镯、黄金块等黄金饰品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得款人民币共27340元。其余赃物均被收缴归案。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收缴的黄金饰品、铂金饰品价值人民币共77386.13元,翡翠手镯、银币等物品因参数不详无法估价。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所收缴的珍珠金珠项链、玉手镯等物品已经归还被害人蒋某某。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20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街**号其经营的金银加工店内,明知黄某某未能提供发票又没有核对黄某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8320元的价格收购了重21.5克的黄金块。被告人所收购的黄金块价值人民币8764.475元。

2、2020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口**路**号其经营的**珠宝店内,明知黄某某没能提供发票又没有核对黄某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收购了重21.5克的黄金手镯等饰品。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将所收购的黄金手镯以410元每克的价格出售。被告人所收购的黄金手镯等饰品价值人民币8764.475元。

3、2020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街其经营的**珠宝首饰店内,明知黄某某未能提供发票又没有核对黄某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520元价格收购重28克的一对龙凤黄金手镯,后其将回收的黄金手镯加工销售。被告人所收购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4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信息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陈伟意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巷**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栋**单元**号;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4份、讯问笔录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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