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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994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8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号,因犯职务侵占罪2012年9月2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月19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屋**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工业园**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盗窃该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双菱牌电线347卷、铜线3斤(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2047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于当日3时许,将以上盗得的电线以4620元人民币出售给废品回收店老板被告人刘某某。破案后,涉案赃物已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20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价值人民币420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2019年621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内含光盘1张)。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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