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苑**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以捡废品卖钱为目的,在高安市***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华硕公园里东南侧围墙下用钢锯切割中央花园工地用电的高压电缆线,导致电缆线损坏并不能正常使用,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检测,该电缆线于2020年3月21日的市场维护价格为8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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